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判决书
文本内容
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具体为一般人格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发布的案涉小红书笔记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在被告发布案涉笔记、评论前,原告曾拍摄过多组各式大尺度照片、视频,并在多平台上传播、售卖上述照片、视频,以上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被告在案涉笔记、评论中虽然使用带有贬义词性的“福利姬”指称原告,确有不妥当之处,但被告发布案涉笔记、评论系其行使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舆论监督权的行为体现,目的系为了维护其身处的“二次元”环境的干净、纯粹,而非出于贬损原告人格尊严,故被告发布案涉笔记、评论,不存在侵害原告人格尊严的主观上故意,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确因被告发布案涉笔记、评论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事实,故被告发布案涉笔记、评论的行为不符合一般人格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缺少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其他请求,同样缺少理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整体描述
这是一份民事判决书的截图,案件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下的一般人格权纠纷,争议焦点是被告发布的小红书笔记是否侵犯原告人格尊严。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曾传播、售卖大尺度照片视频,违反公序良俗;被告使用带有贬义的“福利姬”指称原告虽有不妥,但该行为属于公民行使舆论监督权,目的是维护“二次元”环境的干净纯粹,不存在侵害原告人格尊严的主观故意,原告也未举证证明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因此不符合一般人格权侵权构成要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来源说明
该图片是中国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的部分内容截图,这类民事判决书通常会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也可能由案件相关方或关注者截取后发布到社交平台,截图展示了判决书的核心裁判说理和最终判决结果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