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能拍照的手机是否应该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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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能拍照的手机是否应该禁止使用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0月28日13:26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 26日本报一版刊登《可拍照手机偷窥你,怕不?》一文后,昨日参与讨论的读者仍然很多,而且讨论引出了一个新的话题:能拍照的手机是否应该禁止使用。
福州的刘先生认为,手机拍照容易引起纠纷,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这种手机应该只能由从事特种行业的人使用,禁止普通市民使用。现在有些好事之徒喜欢在公众场合从远处偷偷拍摄热恋中的男女拥抱热吻的情景,然后放在网上供大家观赏,类似这种偷拍偷录应受相关法律约束。
另外一位吴姓律师则称,根据相关规定,监听和监视设备的生产、安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禁止非法销售偷拍器材。在我国已经有相关法律来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偷拍器材:如我国《刑法》同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国家安全法》第21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而能拍照的手机摄像头又隐藏得如此之好,完全有窃照的可能,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对此加以管制。
到底,能拍照的手机该禁吗?假如不该禁,那偷拍是否合法?本报将继续追踪报道,也欢迎您拨打本报新闻热线0591-7095110、7095315讨论。
(本报记者 陈贺)
整体描述
这是2002年的一篇新闻报道截图,围绕此前刊发的《可拍照手机偷窥你,怕不?》一文引发的读者讨论,聚焦“能拍照的手机是否应该禁止使用”这一话题。报道中福州刘先生提出拍照手机易引发隐私侵权纠纷,应仅限特殊行业使用,普通市民禁用,同时指出偷拍他人私密场景上网的行为需受法律约束;吴姓律师则结合现有法律规定,说明监听监视设备的生产销售有严格审批要求,我国已有法律打击非法偷拍器材,而拍照手机摄像头隐蔽性强,具备窃照可能性,建议有关部门进行监管。最后报道表示将继续追踪该话题,并公布热线邀请读者参与讨论。
来源说明
该内容是新浪网(http://www.sina.com.cn)在2002年10月28日转载的海峡都市报新闻,以网页截图的形式呈现,原始报道作者为海峡都市报记者陈贺,属于早期针对拍照手机隐私争议的新闻探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