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非法国际联网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本内容
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桥(头)行罚决字〔2023〕1145号
违法行为人 男, 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户 地为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号,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无业人员,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19年9月份至2022年11月期间, 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的家中使用电力设备擅自使用非法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为
的 公司提供网络顾问服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58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 的陈述和申辩,扣押的笔记本电脑,电脑电子数据提取光盘, 的银行交易流水,视频资料,购买境外网络服务记录, 公司
的执照, 与 公司 的劳务合同及工作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 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一百零五万八千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双桥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整体描述
这是一份编号为双桥(头)行罚决字〔2023〕114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出具。文书显示一名无业人员在2019年9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通过非法信道进行国际联网并为企业提供网络顾问服务,违法所得超105万元,最终被处以警告、200元罚款及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的处罚。文书同时明确了罚款缴纳方式、期限、逾期处理规则,以及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时限。
来源说明
该图片是官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扫描/翻拍件,右下角带有微博用户“用户2406409341”的水印,推测由该用户在微博平台发布,用于分享此非法国际联网的行政处罚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