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区法院对辱骂法官的李姓老人作出10000元罚款决定书
文本内容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2024)豫0191司惩2号
被罚款人: 李□□,女,194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查明: 2024年7月22日,李□□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商都法庭辱骂法官长达三小时,严重扰乱法庭工作秩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李□□罚款10000元,限在2024年8月5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章)
整体描述
这是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编号为(2024)豫0191司惩2号的罚款决定书。被罚款人是1941年出生的李姓女性老人,因2024年7月22日在该院商都法庭辱骂法官长达三小时、严重扰乱法庭工作秩序,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决定,要求在2024年8月5日前交纳罚款;同时告知其可在收到决定书次日起三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执行。文书中被罚款人部分个人信息做了马赛克打码处理。
来源说明
该图片是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官方出具的罚款决定书的扫描/翻拍件,在小红书等社交平台被传播,图片右下角带有小红书平台的水印及用户账号标识。